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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贵锋、应露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贵锋,应露颖,吴旭建,吴旭祥,王爱平,张军华,王咪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张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系员工。被告:王贵锋。被告:应露颖。被告:吴旭建。被告:吴旭祥。被告:王爱平。被告:张军华。被告:王咪咪。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琚公司)与被告王贵锋、应露颖、吴旭建、吴旭祥、王爱平、张军华、王咪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弘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原告弘琚公司起诉称:2013年1月21日,被告张军华、吴旭建、王贵锋、吴旭祥、王爱平、王咪咪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协议》,约定由该六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分别向原告申请借款,对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贵锋、应露颖夫妇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月利率18‰,每月结息一次;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2014年3月14日原告发放贷款。利息支付到2014年8月10日,后被告未予支付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王贵锋、应露颖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王贵锋、应露颖负担;被告吴旭建、吴旭祥、王爱平、王咪咪、张军华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均未作答辩与举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联保协议》、《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被告王贵锋、应露颖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吴旭建、吴旭祥、王爱平、王咪咪、张军华作为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锋、应露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弘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旭建、吴旭祥、王爱平、王咪咪、张军华对被告王贵锋、应露颖的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王贵锋、应露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爱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