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与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号。负责人陈长强,厂长。被执行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号凯瑞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郭俊京,董事长。申请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共向申请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等519000元,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党代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杨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浦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