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广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高广远,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方海,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江,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黄斌,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高广远与被执行人黄方海、黄江、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已支付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方海、黄江、黄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