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解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林月萍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萍,梁林,于景义,王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解字第1012-1号申请执行人林月萍。申请执行人梁林。被执行人于景义。被执行人王闽利。本院在执行(2014)莱阳执字第1012号案件中,于2014年1月25日依法做出(2014)莱阳执冻字第101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闽利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先行解除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闽���160602510101173818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