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自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崇容与刘琼英、周古礼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崇容,刘琼英,周古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民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崇容,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新美居家**栋*单元附**号。委托代理人邓云琦,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琼英,女,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新岭**栋2门附*号。委托代理人张琦,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古礼,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新美居家**栋*单元附**号。上诉人张崇容与被上诉人刘琼英、原审被告周古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崇容及其委托代理人邓云琦,被上诉人刘琼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古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1日、7月2日、8月24日刘琼英先后三次借款10000.00元、15000.00元、7600.00元与周古礼,周古礼向刘琼英出具了借据并承��于2012年1月1日、2012年1月2日、2011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周古礼未归还。周古礼、张崇容于1989年12月结婚,2011年12月6日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刘琼英与周古礼借贷关系明确,周古礼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发生在张崇容与周古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崇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责任,刘琼英的诉讼请求合法,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周古礼、张崇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琼英借款32,600.00元。宣判后上诉人张崇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驳回刘琼英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张崇容于2010年5月起与周古礼分居,周古礼向刘琼英的借款,上诉人张崇容即不知道也未同意,周古礼从未将其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古礼个人承担。另外借款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上诉人刘琼英辩称,借款是在周古礼、张崇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周古礼向刘琼英借款张崇容是知道的。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张崇容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一、周古礼的情况说明一份(复印件),拟证明张崇容不知周古礼的民间借贷关系;二、夏淑芳、陈发兰、罗俊秋、王支淮、张润珍的证言,拟证明周古礼、张崇容关系不好,己分居。被上诉人刘琼英经质证认为,周古礼作为本案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情况说明(复印件)不真实,上诉人张崇容的父母和邻居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证明周古礼、张崇容夫妻关系不好。本院对上诉人张崇容提交的周古礼的情况说明一份(复印件)和夏淑芳、陈发兰、罗俊秋、王支淮、张润珍的证言周古礼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崇容以周古礼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不知周古礼向刘琼英的事实和夏淑芳、陈发兰、罗俊秋、王支淮、张润珍作为证人未到庭作证的书面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判查明的事实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一致的,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古礼向刘琼英的借款关系明确,周古礼向刘琼英借款是在张崇容与周古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周古礼向刘琼英的借款,张崇容应共同承担偿还刘琼英借款的责任。上诉人张崇容以与周古礼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周古礼从未将其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古礼个人承担为由。要求依法改判,驳回刘琼英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上诉人张崇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