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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威远县万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梦辉、廖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威远县万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梦辉,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县万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梦辉。被执行人廖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省威远县万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梦辉、廖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伟所有的川K52A**号车辆;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保管使用。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宏  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