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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民二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晏妮与乔华探视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妮,乔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华。上诉人晏妮为与被上诉人乔华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晏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晏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