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晏妮与乔华探视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妮,乔华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晏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华。上诉人晏妮为与被上诉人乔华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晏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晏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晏妮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丹审 判 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娄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