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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星雨与被执行人李永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雨,李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星雨,女,汉族,陕西扶风县人。法定代理人:刘斌,男,汉族,河南省密县人。被执行人李永超,男,汉族,河南省密县人。刘星雨与李永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永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刘星雨于2015���1月8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6425.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李永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刘星雨支付赔偿款4225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65.9元、鉴定费1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289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14000元,对下剩的赔偿款和受理费、鉴定费双方达成协议,刘星雨放弃1025.6元,李永超一次性支付刘星雨赔偿款、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1400元。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法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