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曹亚英与奚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英,奚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曹亚英。委托代理人沈晓星(受曹亚英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奚剑锋。原告曹亚英与被告奚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曹亚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亚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曹亚英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梦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