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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单炳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炳君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单炳君,居民。申请人单炳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6300615的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泗洪县明鸿建材经营部,收款人为泗洪县盛世中大民用建材经营部,持票人为单炳君,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单炳君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欣审 判 员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