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方铁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铁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改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铁峰,男,1976年生。原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禾公司)诉被告方铁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铁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百禾公司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书》,被告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约定被告每年缴纳服务费3000元,并按时年检。自2013年度,被告不再缴纳服务费,并且不参加年检,致使公司正常业务无法开展,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30000多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被告方铁峰未作答辩。审理查明:车牌号为豫B****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百禾公司,该车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方铁峰。2012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方铁峰以其豫B****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自愿加入百禾公司车队,方铁峰在经营期间内,享有对车辆的全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如方铁峰转让或转租车辆,必须经百禾公司同意,并向百禾公司交清各项费用,方铁峰平时负责车辆维修保养,费用自担,因车辆致第三人受损害由方铁峰承担赔偿责任,运输期间车辆灭失及毁损风险由方铁峰承担,方铁峰必须按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和二级维护,费用由方铁峰承担,方铁峰必须按双方约定对车辆投保,费用由方铁峰承担,方铁峰包括其所聘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驾驶使用车辆;方铁峰在经营期间,百禾公司负责协助方铁峰办理各项营运证件、牌照,办理有关车辆保险、年度审验、办理保险理赔、税收征管等手续,其费用由方铁峰承担;百禾公司为方铁峰提供以上协助项目,向方铁峰每年收服务管理费3000元;双方不得以本合同推定具有劳动关系;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由开封县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方铁峰参加过车辆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31日止。经百禾公司查询机动车信息,2013年5月31日后该车未再参加过车辆年检。方铁峰在参加百禾公司车队后经营期间,其车牌号为豫B****货车在公安部门有多次违章记录,百禾公司曾为该车违章交过罚款。2013、2014年度方铁峰未按合同约定向百禾公司交纳管理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机动车行驶证、豫B****车挂靠期间的违章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百禾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参加年检及违章驾驶违约行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对百禾公司诉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约定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状本院送达被告后,被告既未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其中6000元系被告按合同约定2013年度、2014年度应交纳的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其他损失,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铁峰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方铁峰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费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百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梅审判员 张卫格陪审员 陈合宪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登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