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孟宪玲与张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张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孟宪玲(曾用名孟玲)。被告:张京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张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玲撤回对被告张京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宪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海运代理审判员 朱小青人民陪审员 崔言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亓 鑫附:裁定书所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