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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孟宪玲与张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玲,张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孟宪玲(曾用名孟玲)。被告:张京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玲与被告张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玲撤回对被告张京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宪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海运代理审判员  朱小青人民陪审员  崔言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亓 鑫附:裁定书所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