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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闫孝珍与张金武、XX、张月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孝珍,张金武,XX,张月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53-1号申请执行人:闫孝珍,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金武,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月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孝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武、XX、张月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