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邱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军出席法庭。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邱某先后在本市江东区华悦城市酒店3207房间及华悦城市酒店二楼棋牌室1号包厢内,以“麻将”为赌博工具,采用打“奉化麻将”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在该酒店内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庄某、王某、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记录,住宿登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二、非法获利人民币九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郎素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程晚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