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广祥等人与肖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祥,刘金凤,肖义,肖立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212-1号原告崔广祥。原告刘金凤。被告肖义。被告肖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广祥、刘金凤诉被告肖义、肖立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肖义驾驶的鲁G***2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肖义驾驶的鲁G***2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