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建与李茂、徐小利、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李茂,徐小利,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刘建,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茂,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徐小利,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李茂。被告刘燕,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李茂、徐小利、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建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75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刘建2975元。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