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戴惠琴与谭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惠琴,谭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戴惠琴,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远亮,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惠琴诉被告谭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惠琴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惠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惠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