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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桥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桥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