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桥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桥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