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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曾某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晓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