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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郭林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林双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9号罪犯郭林双,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林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3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郭林双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林双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