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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