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终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总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