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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段云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段云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村东。法定代表人XX,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段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云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孟庆颖代理审判员  王 昆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