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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黄锡祥,黄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53564-2),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14号。负责人魏懋疆,行长。被执行人黄锡祥,居民。被执行人黄玉琴,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锡祥、黄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黄锡祥、黄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截止2014年6月12日的借款本金102066.05元、利息1709.11元,合计103775.16元,并以本金102066.05元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000元;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黄锡祥所有的房产(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东台市房西城区他字第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条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