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若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若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刘若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地址咸阳市永寿县城新永路东十字。负责人李建宏,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若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若楠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4323.4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4373.4元。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323元,申请执行人刘若楠当日将案件款4323元全部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扶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