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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XX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裕翔,董事长。被执行人XX安,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安债权纠纷一案,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字第726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XX安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6452.98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036元。现因被执行人XX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字第7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