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商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124号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复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维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山东永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