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勇燕、陈家发等与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燕,陈家发,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燕,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家发,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勇燕、陈家发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肇端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逾期一直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