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汪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汪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爱龙,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慧慧。被告汪某乙。被告汪某丙。被告汪某丁。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对被告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环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