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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国彬、周恬恬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国彬,周恬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狮执审字第5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国彬,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周恬恬,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卫计征决(2014)01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同意自动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林国彬、周恬恬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茹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