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亿亿鼎先项目部、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亿亿鼎先项目部,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亿亿鼎先项目部。负责人:金永祥。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亿亿鼎先项目部、浙江鑫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为1816元,由原告蚌埠天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永根审 判 员 董维秀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