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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蒙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蒙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郭某,男。被告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蒙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景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