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闫虎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10号罪犯闫虎,曾用名闫敦山,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2月30日、2013年8月19日分别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828号、(2013)三刑执字第2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和一年(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3.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