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二虎与柳会珍、张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二虎,柳会珍,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田二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证件号码142423196704300615。被执行人柳会珍,地址和顺县。被执行人张文丽,地址和顺县。申请执行人田二虎与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民间借贷一案,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二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款78724.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787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军���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