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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田二虎与柳会珍、张文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二虎,柳会珍,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田二虎,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证件号码142423196704300615。被执行人柳会珍,地址和顺县。被执行人张文丽,地址和顺县。申请执行人田二虎与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民间借贷一案,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二虎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款78724.9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会珍、张文丽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7872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军���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