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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建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41号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茆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9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告唐建军在亳州华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告唐建军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股权的查封,案外人程广立(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D号商用楼101建筑面积为3567.30m2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唐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程广立(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D号商用楼101建筑面积为3567.30m2的房产。二、解除对被告唐建军在亳州华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鸿飞审 判 员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