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秋蕊与被执行人沈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秋蕊,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112号申请执行人聂秋蕊。被执行人沈鹏。申请执行人聂秋蕊与被执行人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秋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沈鹏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沈鹏财产保全保险费28000元、律师代理费65000元;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沈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671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沈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