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农忠海与农文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忠海,农文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第126号申请人农忠海,农民。被执行人农文丁,农民。本院在执行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农忠海申请执行农文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文丁尚欠申请人农忠海欠款本金22000元欠款本金及利息7000元、诉讼费263元,三项共计292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慕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今尚有29263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旭平审判员 黄日山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