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939号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武乔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冯永秀,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佳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