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余大伟、王安美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伟,王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第00009号申请人余大伟,居民。申请人王安美,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余大伟、王安美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大伟、王安美房屋买卖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0月31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余大伟将其位于老君台社区2组坐南朝北两间两层楼房一幢转让给王安美,价款358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100000元,房屋交付使用。剩余258000元于2015年2月8日全部付清。二、四至边界:东以滴水为界,南以后院围墙为界,西以山墙基脚为界,北为门前道场至前面空地以住户后围墙外水沟为界。三、该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若以后办理费用由王安美负担。四、由余大伟为王安美办理房屋水、电���户并承担费用。五、因四至边界纠纷由余大伟负责处理。六、余大伟负责该房屋与他人无任何经济纠纷,一切后果由余大伟负责。七、一方若反悔,由违约方支付对方所欠金额的1%违约金。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