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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5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宁民初字第05279号原告喻群华诉被告吴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立彪、吴财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群华,吴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立彪,吴财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5279-2号原告喻群华。委托代理人蒋洪武,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雪阳,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旭东。委托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丁立彪。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财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丁立彪、吴财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喻群华因已与被告方就先予执行达成和解并执行,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喻群华负担。审 判 员  李士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亚雄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