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田维琪与陈利荣、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琪,陈利荣,田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5号原告田维琪。被告陈利荣。委托代理人张策,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清。原告田维琪诉被告陈利荣、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穆维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维琪、被告陈利荣的委托代理人张策、被告田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维琪诉称,被告陈利荣、田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连云区棠梨街东城海岸E栋103号房开干洗店和购买汽车,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两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干洗店、汽车等归陈利荣所有,田清所住连云港碱厂生活区7号楼因是婚前财产,归田清所有,借原告30000元由被告陈利荣归还。经多次索要,被告陈利荣至今没有归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利荣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协议离婚时,陈利荣已在2011年5月30日按离婚协议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原告出具的证据是以两被告离婚协议为依据,该离婚协议的主体是两被告,两被告是因为离婚产生债务纠纷,要起诉也应由田清起诉。被告田清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人民币30000元,本人在与陈利荣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该款由陈利荣承担偿还给原告,因此本人不应承担向原告偿还该款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田清系父子关系。被告田清与被告陈利荣于200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0日登记离婚。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干洗店和购买汽车的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在2011年5月30日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现有连云区棠梨街东城海岸E栋103号荣宸赛维干洗店,但开店之初男方父亲也贴补2万元,故女方还男方父亲2万元。店面归女方所有;现有奇瑞QQ(车牌号GP4296)汽车一辆,购车辆时男方父亲拿出一万元,故女方还男方父亲一万元,车辆归女方所有;女方物品一月内拿清,交还房屋钥匙。”。被告陈利荣主张,其与被告田清是在按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并将涉案款项30000元交付给被告田清后,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被告田清对被告陈利荣辩称涉案款项已交付并由其本人收取不予认可。原告称陈利荣没有向其交付30000元,田清也没有向其交付30000元,两被告曾向其许诺等经营干洗店赚钱后,将该30000元付给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陈利荣、田清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举债用于家庭经营和生活所用,故涉案该笔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依法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两被告在其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债务约定由被告陈利荣承担偿还,该约定只能对两被告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原告对两被告享有该笔债权并向其主张的权利。两被告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对涉案所欠原告的该笔债务,两被告依法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被告陈利荣辩称涉案款项已给付被告田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给付了田清,也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连带偿还涉案款项的义务,涉案款项是否交付,应由两被告内部之间进行交涉。被告田清抗辩涉案债务已约定由被告陈利荣承担偿还的义务,因涉案该笔债务是其和陈利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双方依法负有偿还的义务,对其抗辩其不应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由于涉案债务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原告依法有随时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涉案债务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利荣、田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维琪连带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利荣、田清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惠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