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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号原告朱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宝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