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守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守阳,陶文广,李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48-1号申请执行人:胡守阳,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三河村××村民组。被执行人:陶文广,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庙镇政府旁。被执行人:李大丽,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庙镇政府旁。胡守阳与陶文广、李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1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文广、李大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文广、李大丽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