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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某燕与陈某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燕,陈某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陈某燕,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陈某加,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燕与被告陈某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燕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燕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荣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