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与孙晓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孙晓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大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羽,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秋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 明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