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翠平,曲秀花,魏玉芳,李树保,林峰,张跃勤,张淑兰,郭龙喜,郭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康翠平,女。申请执行人曲秀花,女。被执行人魏玉芳,女。被执行人李树保,男。被执行人林峰,男。被执行人张跃勤,男。被执行人张淑兰,女。被执行人郭龙喜,男。被执行人郭苏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玉芳、李树保、林峰、张跃勤、张淑兰、郭龙喜、郭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玉芳、李树保、林峰、张跃勤、张淑兰、郭龙喜、郭苏平银行存款156369.8元,其中魏玉芳27375.3元,李树保51637.7元,林峰30719元,张跃勤、张淑兰20818.9元,郭龙喜、郭苏平25818.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亚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