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0号原告魏某。被告杨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