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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冉某某,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光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及辩护人李光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容留杨某、孙某、李某某等人吸食冰毒、麻古等毒品。2014年9月初,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容留孙某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吸食冰毒。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容留孙某在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吸食冰毒。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在酉阳县某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杨某、冉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一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容留次数少,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性质较轻,建议对其判处管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在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容留杨某、孙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等。2014年9月初,被告人冉某某容留孙某等人在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冉某某容留孙某等人在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27号一居民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在酉阳县某酒店一房间内容留杨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冉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光盘,证人杨某、李某某、彭某、孙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提供场所及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邹某某提供场所为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冉某某、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指控邹某某与冉某某共同容留孙某吸毒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同时被告人冉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邹某某系自首,容留次数少,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性质较轻,建议对其判处管制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系初犯的理由成立,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翻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黄朝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庹骊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