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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玲与田茂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张玲,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田茂,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田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于2015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缓和与被告之间的矛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庚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