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与庞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庞土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庞卫壮,主任。被告庞土金,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156。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诉被告庞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在庭外协商和解,提出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庞土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严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