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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笑 来自